失信被执行人 |
安远县财福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9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726民初817号 |
案号 |
(2018)赣0726执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徐武华、赖德财、安远县财福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欧阳山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按月利率0.7%从2014年5月15日算至款清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8元,由被告徐武华、赖德财、安远县财福环境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19 |
发布时间 |
2018-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8)赣0726执191号 |
立案日期 |
2018-01-19 |
执行法院 |
安远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1688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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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武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26690962679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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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龙泉西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