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荣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4********0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30民初678号 |
案号 |
(2021)冀0130执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建召、董彩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无极县华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12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年息24%计算)。二、被告周荣波、李晓爱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周荣波、李晓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建召、董彩叶追偿。三、驳回原告无极县华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无极县华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15元,被告周建召、董彩叶、周荣波、李晓爱负担290元。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建召、董彩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无极县华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12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年息24%计算)。二、被告周荣波、李晓爱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周荣波、李晓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建召、董彩叶追偿。三、驳回原告无极县华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无极县华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15元,被告周建召、董彩叶、周荣波、李晓爱负担290元。书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