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台山市天懿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LT5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81民初3632号 |
案号 |
(2021)粤0781执10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91216600911】。被告陈海懿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62513元及利息4424.8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487.18元、手续费4776元,合计173201元(该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 6月15日止。从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16251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算复利,从2020年6月16日起止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每月以当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对登记在被告台山市天懿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名下的粤j3196u号汽车(发动机号:5031499;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lvhrr8886j5031367)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4.02元、保全费1386.01元,合计5150.03元(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预交),由被告陈海懿、台山市天懿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5150.0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陈海懿、台山市天懿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5150.0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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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海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81MA4X0MLT5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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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台山市台城东郊路津华苑1、2层1019号商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