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品润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5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22民初6426号 |
案号 |
(2021)皖0122执20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品润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东支行借款本金55万元,并以5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4月125日期间按年利率6.96%支付利息,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按年利率10.44%计算利息,以5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7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10.44%支付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0.44%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安徽品润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东支行律师费9800元;三、被告谢飞、合肥文杰食品有限公司、盛太文对上述一、二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品润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20元,减半收取4860元,由被告安徽品润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谢飞、合肥文杰食品有限公司、盛太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谢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25545510909 |
登记机关 |
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肥东肥东经济开发区徽商城C区133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