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天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扬邗商初字第00665号 |
案号 |
(2016)苏1003执8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泗支行给付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的1.5倍计算;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按年利率8.96%计算,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96%的1.5倍计算);二、被告姜岚、张益群、江苏天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周俊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姜岚、张益群、江苏天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俊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277元,由被告周俊、姜岚、张益群、江苏天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554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此页无正文)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2-22 |
发布时间 |
2016-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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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招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00571432149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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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新坝村西二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