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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智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02********35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421民初123号
案号
(2017)辽0421执1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抚顺市鑫泉卫生洁具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郭宝安定作款704,37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郭宝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70元,减半收取5485元,由被告抚顺市鑫泉卫生洁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06-19
发布时间
2017-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7)辽0421执138号
立案日期
2017-06-19
执行法院
抚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75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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