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35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民终8615号 |
案号 |
(2021)粤0111执54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5880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二、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588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58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恒、高建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谷容、方新英、龙紫君、龙俊涛返还借款本金9135000元;四、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158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恒、高建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谷容、方新英、龙紫君、龙俊涛支付利息(利息以9135000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7年11月28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五、驳回刘谷容、方新英、龙紫君、龙俊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4010元,由刘谷容、方新英、龙紫君、龙俊涛共同负担8132元,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恒、高建国、广州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政、广州华忆场地租赁有限公司、高建广共同负担85878元;一审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恒、高建国、广州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政、广州华忆场地租赁有限公司、高建广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58元,由广州市鸿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恒、高建国、广州市中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政、广州华忆场地租赁有限公司、高建广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邓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093556509Y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从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凤仪西路24号之一(仅限办公用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