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矦祖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022********6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1民初35225号 |
案号 |
(2021)粤0111执80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矦祖朋协助原告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将粤al7355号中型厢式货车(发动机号:01962713,车架号:lfnabrjm0cfc05917)过户至被告矦祖朋名下,由此产生的过户费用由被告矦祖朋负担;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矦祖朋向原告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含车船税)6464.86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矦祖朋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原告给付,本院不予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