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26********1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924民初417号 |
案号 |
(2021)晋0924执1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繁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海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润红、逯女女经济损失158727元;二、被告北京兴华圣杰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高润红、逯女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4元,由许海涛、北京兴华圣杰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1737元,其余原告自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繁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