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华俊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82********33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271民初2556号 |
案号 |
(2021)甘0271执7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郭松梅、华俊峰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借款本息共计725251.70元(截止2020年6月18日,本金699315.17元,利息25936.53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本息30万元,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本息20万元,剩余本息225251.7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还清。并承担自2020年6月19日至本息付清之日期间,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的利息;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对抵押物(位于嘉峪关市紫轩花苑c区15号楼3单元302号、位于嘉峪关市芳馨苑14号楼3单元401号、位于嘉峪关市广汇街区27号楼1单元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若郭松梅、华俊峰在履行过程中有任何一期逾期未付,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0891元,减半收取计5445.5元,由华俊峰、郭松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