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济宁市裕汇能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8********N89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5民初2335号 |
案号 |
(2021)冀0425执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大名县名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宁市裕汇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天然气供货合同》解除;二、被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大名县名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货款95725.83元;三、被告张瑞香在其未出资款项1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被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述判决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大名县名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3元,减半收取1096.50元,由原告大名县名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50元,被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74元;反诉费2899元,由反诉原告济宁市裕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瑞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11MA3EWWN89R |
登记机关 |
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豪德商贸城J13号楼一至二层011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