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新田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DD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9民初1842号 |
案号 |
(2021)黑0109执6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新田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7,975,107.89元;二、哈尔滨新田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黑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利息(以7,975,107.8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00%计算,自2019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上述第一项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三、哈尔滨新田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担保费353,423.88元;四、哈尔滨新田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76,919元;五、张志成、张皓、大连泓毅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至四项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黑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87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6,872元(黑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新田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黑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志成、张皓、大连泓毅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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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志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28MA192LDD4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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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通河县富林乡长兴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