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47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226民初996号 |
案号 |
(2021)湘1226执3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两被告湖南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所欠水费76 597.6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 747元,由原告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负担1 027元,两被告湖南鑫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 7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国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200794743622D |
登记机关 |
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沅陵镇迎宾南路(鑫凯大厦)1栋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