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多尔克司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1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05民初25428号 |
案号 |
(2019)豫0105执125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各方确认,被告多尔克司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本息共计639.68万元,其中借款本金为480万元,利息159.68万元(利息以本金4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日利息以实际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多尔克司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前,向原告偿还利息计70万元;自2019年6月1日起,以先息后本的方式,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偿还不低于40万元,直至利息159.68万元还清;之后被告以先本后息的方式进行清偿剩余借款,即每月25日前向原告偿还不低于40万元,自2019年1月1日起的利息以实际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实际使用天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完毕全部借款本息。三、本案诉讼费52929元,减半收取为26465元,被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26465元、律师费25万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8813元,共计:290278元,被告多尔克司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前偿还20万元,剩余部分款项,原告自愿放弃。若未按照上述约定时间偿还,原告按照全部实际支出费用申请强制执行,不再放弃部分款项。原告指定的上述款项收款账户为:户名:魏秀山,开户行:浦发银行郑州经三路支行,银行账号:6217 9214 0163 6835。四、若被告多尔克司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偿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视为上述剩余款项全部到期,并自逾期之日起以实际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原告有权就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约定的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被告韩温香、戴士伟、濮阳市皇哺牛奶有限公司、徐州多尔克司农业有限公司、河南多尔克司现代牧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本协议确定的被告多尔克司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六、关于本次纠纷,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时间 |
2019-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戴士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800674127729H |
登记机关 |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武陟县北郭乡黄河滩区 同地址企业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