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9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丰民初字第141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恢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商宝文货款4 300 039元,并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给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商宝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 235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65 235元,由被告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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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维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02589011502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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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