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汤海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722********08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吉0722民初2743号 |
案号 |
(2021)吉0722执10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汤海英、樊迪给付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479.27元及违约金(按月利1.5分计算,从2020年6月24日起至还款日止)。此款于2020年11月9日前一次性还清。被告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由被告负担482元;剩余48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