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从众广告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76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303民初5747号 |
案号 |
(2021)皖0303执10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市魔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广州从众广告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安徽千绿水电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安装费160万元及诉讼费损失9883.5元、律师费损失50000元。上述款项中的160万元安装费的支付方式为: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期间每月25日前支付安装费10万元;32022年5月25日之前支付诉讼费损失9883.5元、律师费损失50000元;二、如被告深圳市魔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广州从众广告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责任,则原告安徽千绿水电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被告深圳市魔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广州从众广告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责任,则原告安徽千绿水电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对剩余全部款项及违约金(以实际逾期欠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张炎辉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9767元,减半收取9883.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安徽千绿水电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炎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65876241882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迎龙路199号之三213室(仅限办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