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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翔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25********1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奇民一初字第00068号
案号
(2021)新2325执13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奇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2012年1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月时止的抚养费给原告李资颖;二、被告李翔在判决生效后之次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给李资颖,至李资颖18周岁时止。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邮寄费160元,合计195元,由被告李翔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若超过法定期间提出执行申请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6-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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