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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菏泽天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563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1791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鲁1791执2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斌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菏泽开发区大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菏泽天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袁泳、袁红雅对被告吴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菏泽天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袁泳、袁红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500元,减半收取计4 250元,由被告吴斌、菏泽天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袁泳、袁红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8-02-05
发布时间
2018-0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鲁1791执232号
立案日期
2018-02-05
执行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404250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袁红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7007563849802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菏泽市人民路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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