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中盛百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2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6民初1289号 |
案号 |
(2021)津0106执恢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市中盛百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道支行借款本金11700000元,利息126672元,罚息80159.63元,复利867.86元,共计11907699.49元(截至2018年12月20日)及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被告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杜学民、李春对天津市中盛百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道支行借款本金11700000元,利息126672元,罚息80159.63元(截至2018年12月20日)及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道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24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中盛百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杜学民、李春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杜学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47925104387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宁乐西里5号楼1门2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