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乾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94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208民初3158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恢8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乾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5年1月30日起按月利率7.466667‰计算至2016年1月19日止,罚息自2016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11.2000005‰计算至履行之日止);二、如被告唐山乾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在履行期内未履行偿还义务,则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有权以被告唐山乾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镇东马庄村东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丰润国用(2014)第a-17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被告唐山乾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海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10894419360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唐山丰润区动车城内(北大树村西东马庄村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