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来安县美佳豪装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6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江商初字第01016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43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来安县美佳豪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七宝铝业有限公司定作款6808682.76元,并偿付利息损失(以本金5919915.16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888767.6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1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5160元,由被告安徽省来安县美佳豪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27 |
发布时间 |
2016-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海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22786511397N |
登记机关 |
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裕安西路5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