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华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11********02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311民初790号 |
案号 |
(2021)皖0311执6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华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蚌埠市蚌山区子龙建材经营部171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1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3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时4止);二、驳回原告蚌埠市蚌山区子龙建材经营部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计167元,由原告蚌埠市蚌山区子龙建材经营部负担33元,被告华杰负担1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