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祁红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21********84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621民初3041号 |
案号 |
(2021)皖0621执恢1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一、被告赵敬飞、祁红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73622.69元(利息算至2016年11月10日)以后利息按借款合同所确定的月利率8.456‰计算,算至还清之日。二、原告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赵敬飞所有的濉私房a00316房产行使抵押权,以获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4元,减半收取2702元,由被告赵敬飞、祁红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