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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海安市城东米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16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21民初7337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仲旺、王如芳、吴思凡自2019年3月起至2019年9月,每月底前归还原告许芹5万元。如被告吴仲旺、王如芳、吴思凡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账目结清。如被告吴仲旺、王如芳、吴思凡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许芹有权以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为标的额,扣减本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已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二、被告陈桂钊、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海安市城东米3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吴仲旺、王如芳、吴思凡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桂钊、海安市城东米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调解书直接向被告吴仲旺、王如芳、吴思凡追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许芹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6-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桂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217168104395
登记机关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
注册地址
海安市雅周镇张莫村5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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