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海安市城东米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6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21民初7337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仲旺、王如芳、吴思凡自2019年3月起至2019年9月,每月底前归还原告许芹5万元。如被告吴仲旺、王如芳、吴思凡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账目结清。如被告吴仲旺、王如芳、吴思凡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许芹有权以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为标的额,扣减本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已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二、被告陈桂钊、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海安市城东米3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吴仲旺、王如芳、吴思凡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桂钊、海安市城东米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调解书直接向被告吴仲旺、王如芳、吴思凡追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许芹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桂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17168104395 |
登记机关 |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海安市雅周镇张莫村5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