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毛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11********4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481民初7937号 |
案号 |
(2019)浙0481执42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徐昕思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桥支行借款本金974997.98元,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6‰上浮50%计算的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45000元。2、被执行人海宁市力众电器有限公司、毛建华、浦利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9年6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12600元、诉讼费192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时间 |
2019-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浙0481执4294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08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199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