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省御高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0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10民初4582号 |
案号 |
(2021)黑0110执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吉林省金涛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御高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彦侠欠款966 656.98元;二、被告吉林省金涛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御高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姚彦侠欠款利息20 737元;三、被告吉林省金涛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御高商贸有限公司自2019年9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姚彦侠欠款966 656.98元的利息至付清时止;四、驳回原告姚彦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 600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 000元,由原告姚彦侠负担1 926元,被告吉林省金涛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御高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8 9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姚彦侠。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镐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02310098533P |
登记机关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
注册地址 |
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西万晟现代城18栋1单元1611号房A0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