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华江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4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高民初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甘0724执15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李栓兄的经济损失医疗费7860.9元,护理费以61元/日为标准,从原告受伤后36个月起至安装假肢后3个月为期限,残疾辅助器具费72000元,鉴定费6990.29元,由被告华江陶赔偿,被告河南省安阳市万里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东岗支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11943元,减半收取5972元,由原告李栓兄承担4972元,被告华江陶、安阳市万里达公司承担1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6-12-06 |
发布时间 |
2017-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