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志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21********5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晋民初字第1028号 |
案号 |
(2016)闽0582执022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增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池店支行本金779999.99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泉州市超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张丽梅、张志波对张增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泉州市超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张丽梅、张志波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增强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5-03 |
发布时间 |
2016-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