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海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881********5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井民初字第417号(2015)井民初字第417号 |
案号 |
(2016)赣0881执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井冈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海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与2013年5月10日签订的《抵押合同》; 二、被告井冈山市海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井冈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欠款2075758.12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00元从2015年6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李海萍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406元,由被告井冈山市海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李梓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6-13 |
发布时间 |
2016-07-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