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庆朗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60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03民初449 |
案号 |
(2016)津0103执25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齐小峰、大庆朗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黄健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二、被告齐小峰、大庆朗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所欠原告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2月31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预期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6-07-07 |
发布时间 |
2016-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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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齐小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607786002592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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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风路6-1号服务外包产业园C1座301、320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