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少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26********5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26民初3085号 |
案号 |
(2021)皖0826执恢3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龚金松的借款本金5万元,并自2016年1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张国荣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张国荣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吴少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吴少华负担,被告张国荣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