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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少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6********5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826民初3085号
案号
(2021)皖0826执恢3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松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龚金松的借款本金5万元,并自2016年1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张国荣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张国荣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吴少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吴少华负担,被告张国荣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20
发布时间
2021-06-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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