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临泉县银龙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1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221民初7890号 |
案号 |
(2021)皖1221执17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临泉县银龙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秀宏欠款226855元;二、被告杨正喜对上述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正喜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临泉县银龙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李秀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2元,由被告临泉县银龙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原告李秀宏承担18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时间 |
2021-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井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21694137350E |
登记机关 |
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艾亭镇艾亭村亿元街路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