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蒋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4********0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09刑初199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27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二、被告人蒋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艳波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237.2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03.5元(4892.78元*0.9),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艳波、张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