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丽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30********2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07民初2489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82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孙建伟、孙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3176.55元,及截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62498.37元;并自2019年4月1日起以本金113176.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954%计算,给付原告逾期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被告孙玉深、李丽梅、孙玉景、郑红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14元,由被告孙建伟、孙丽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