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802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281民初2088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9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汤国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汤海亮借款本金9 748 114.62元以及截止到2015年8月25日应付的利息2 443 527.4元,并自2015年8月26日起以9 748 114.6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被告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驳回原告汤海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 615元,减半收取计49 307.5元,由被告汤国辉、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7 544元,由原告汤海亮负担11 763.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汤国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58022299589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城村村委会西北1000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