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21********0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304民初575号 |
案号 |
(2021)浙0304执26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龙于 2 0 2 1年 4月 3 0日前偿还原告吴仙霞借款 5 0 0 0元;若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立即按借款 5 0 0 0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 5 0 0 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从 2 0 2 1年 1月 2 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预先扣除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已履行部分;二、原告吴仙霞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 5 0元,减半收取 2 5元,由原告吴仙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