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保定市众信达医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54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02民初633号 |
案号 |
(2019)冀0602执13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时文彬、李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硕借款本金369万元。二、被告时文彬、李颖给付原告高硕逾期还款利息(其中借款284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期间自2018年10月12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借款85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期间自2018年12月6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保定众信达医药有限公司、陈曦、忻州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万缘宾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68元,减半收取195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534元,由被告时文彬、李颖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时间 |
2019-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602执1360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24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69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时文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067954853702 |
登记机关 |
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保定市长城北大街百楼乡西百楼村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