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阳信格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04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滨商初字第712号 |
案号 |
(2016)鲁1602执25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阳信格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滨州银成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9 317.33元并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2012年10月24日至2014年1月29日应付原告利息和综合费用为232 575.34元及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履行之日止,以899 317.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王金刚、张秀美、阳信鑫岳木业有限公司、赵爱环、史书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滨州银成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 982元,由原告滨州银成典当有限公司负担2 000元,被告阳信格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金刚、张秀美、阳信鑫岳木业有限公司、赵爱环、史书国负担11 98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11-15 |
发布时间 |
2016-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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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金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22570456210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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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阳信县商店镇小桑经贸园区东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