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泗水圣昌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33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任民初字第19号 |
案号 |
(2016)鲁0811执16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申培银、付修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李祥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16日起算,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申培刚、王凤平、高金龙、王华、桑永华、山东泗水申氏花生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泗水银山花生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泗水金果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永嘉果蔬制品有限公司、泗水圣昌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申培银、付修芳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4-26 |
发布时间 |
2016-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6)鲁0811执1612号 |
立案日期 |
2016-04-26 |
执行法院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桑永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31743380884W |
登记机关 |
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泗水县泗河办济河路西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