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谭华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1********7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民初字第05805号 |
案号 |
(2016)苏1181执5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忠伟、曹雪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韵乾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丹阳市星耀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江苏芳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谭华兴、谭芳林、朱银娣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602元,由被告宋忠伟、曹雪萍、丹阳市星耀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江苏芳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谭华兴、谭芳林、朱银娣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书面承诺同意上述费用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1-16 |
发布时间 |
2017-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