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85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4民初15787号 |
案号 |
(2019)沪0114执56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逸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曾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600,000元及偿付利息1,374,360.03元; 二、被告上海逸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曾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31,600,000为基数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其中450万元自2018年7月8日起计算,按照年利率9%计算;300万元自2018年7月11日起计算,按照年利率9.5%计算;200万元自2018年7月14日起计算,按照年利率9%计算;700万元自2018年7月22日起计算,按照年利率11%计算;1,150万元自2018年7月29日起计算,按照年利率9.5%计算;360万元自2018年7月29日起计算,按照年利率9%计算。上述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逸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曾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违约金608,000元; 四、被告上海逸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曾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0元; 五、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上海逸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中的借款本金24,800,000元及利息1,294,026.05元、第二项付款义务中的借款本金24,800,000元的逾期还款利息(其中450万元自2018年7月8日起计算,按照年利率9%计算;300万元自2018年7月11日起计算,按照年利率9.5%计算;200万元自2018年7月14日起计算,按照年利率9%计算;700万元自2018年7月22日起计算,按照年利率11%计算;1,150万元自2018年7月29日起计算,按照年利率9.5%计算;180万元自2018年7月29日起计算,按照年利率9%计算。上述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三项付款义务中的540,000元、第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责任以原告上海曾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主张的33,782,360.30元为限。被告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逸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时间 |
2019-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沪0114执5697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12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378236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福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0885671745 |
登记机关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霍山路201号3幢10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