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邹城市联农合作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8********239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883民初3750号 |
案号 |
(2021)鲁0883执16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邹城市联农合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向家明支付垫资款587981.3元;二、被告邹城市联农合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向家明支付利息(以587981.3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5%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王来柱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向家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26元,原告负担868元,被告邹城市联农合作有限公司负担475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时间 |
2021-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来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83675538239Y |
登记机关 |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邹城市香城镇田王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