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尚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922********04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322执恢62号 |
案号 |
(2021)豫1322执恢3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方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国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亚菲清偿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二、被告尚平、朱万芝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方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