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安宁建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95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221民初411号、(2017)宁02民终557号 |
案号 |
(2017)宁0221执15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宁夏安宁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治平运费65610元;二、原告李治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被告宁夏安宁建材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309630元的运费专用发票;三、驳回原告李治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由被告宁夏安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7)宁022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宁夏安宁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治平运费65610元”;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7)宁022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李治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宁夏安宁建材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309630元的运费专用发票;三、驳回李治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履行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820元,均由宁夏安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7-08-02 |
发布时间 |
2018-0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7)宁0221执1526号 |
立案日期 |
2017-08-02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633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洪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21099527266H |
登记机关 |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山水大道经四路东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