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市金益路灯器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0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润商初字第00374号 |
案号 |
(2019)苏1111执恢7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金益路灯器材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1993769.74元及利息108910元,合计2102679.74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0月27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由被告丹阳市金益路灯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二、被告丹阳市金益路灯器材有限公司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费用52000元。三、被告丹阳市军阳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郭晓梅对上述一、二项债务均在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如被告丹阳市金益路灯器材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一、二项债务,则以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丹国用(2010)第12815号、12816号,面积为10221.4平方米)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200万元范围内优先支付给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3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342元,由被告丹阳市金益路灯器材有限公司、丹阳市军阳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郭晓梅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时间 |
2019-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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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金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新桥镇群楼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