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单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122********4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刑初744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58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大雷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姜小亮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浦红亮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么金广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赵金彬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张美微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冯蕊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八、被告人姚雨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九、被告人王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被告人孙海录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一、被告人贺国瑞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二、被告人姜永吉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三、被告人王武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四、被告人李小宁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五、被告人夏森林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六、被告人姜广龙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七、被告人张皓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八、被告人单井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九、被告人贺海洋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十、被告人王许江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十一、被告人丁亚杰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十二、被告人单军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十三、被告人任守娟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十四、被告人曹国彬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十五、被告人苏晓伟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十六、被告人高宝才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十七、被告人于秀敏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十八、被告人高薪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十九、涉案扣押的笔记本11个,依法没收;已收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1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到案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