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小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33********5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5民初110号 |
案号 |
(2021)晋0105执13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小龙、潘艳花共同偿还原告蔚晋丹借款本金4万,二被告于2020年8月、9月、10月、11月每月16日分别偿还原告蔚晋丹借款本金1万元,若被告冯小龙、潘艳花逾期偿还剩余借款本金,二被告应当就未还借款本金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二、借款利息30000元由被告冯小龙独立偿还,分别于2020年5月、6月、7月每月16日分别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万元,潘艳花对利息3万元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冯小龙、潘艳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