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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永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02********001X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赣0902执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5)袁民二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二、变更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5)袁民二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限上诉人福建国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江西永秦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首付款282170元,并支付违约金104000元,共计386170元;三、上诉人福建国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清上述款项后五日内自行拆除其为被上诉人江西永秦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安装的“国能”牌LED翻转屏。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446元,共计20892元,由上诉人福建国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185元,被上诉人江西永秦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670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7-01-04
发布时间
2017-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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