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雷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327********42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4民初1725号 |
案号 |
(2021)赣0824执5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曹雷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新干县灵云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4850元;二、被告曹雷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新干县灵云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9160.81元(以1148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8月13日暂算至2020年9月13日,之后利息以1148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新干县灵云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6元,减半收取计1528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209元(原告已预交),合计2737元,由原告负担38元,被告曹雷飞负担269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时间 |
2021-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